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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方网站中级金融经济师考试第三章考点: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23 次浏览

  PG电子官方网站中级金融经济师考试第三章考点: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小额公司等。

  在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是主体,并且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系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自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其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

  从2003年起,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成功地实现上市融资。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由于横跨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两个领域,改革的涉及面广,复杂性和难度很高,因此成为最后一家进行股改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0年7月成功上市融资。

  目前这四家银行的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成为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四家银行采取的都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原为烟台住房银行),以及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这些银行即目前我国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组建开始就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开展经营,呈现出较强的经营和发展势头。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金来源除了部分来自国家投资外,主要来自境内外企业法人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人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初期是按城市划分而设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PG电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原有地域,到其他城市设置分支机构,拓展发展空问,并陆续开始迈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上市融资的步伐。

  (4)农村银行机构。目前,我国的农村银行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三种形式。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经营机制改革基础上成立的农村银行机构。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于2001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的张家港、常熟、江阴组建成立。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大突破。2003年以来,国务院要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进一一步改革产权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产权形式。在经济金融条件较好地区的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农村商业银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信用社可比照股份制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建立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继续发展农村信用社。此后,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得到较快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PG电子、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谓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任务也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村镇银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要业务为支农支小,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在乡(镇)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试点组建的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正式诞生。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519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性质的银行,该银行于2006年12月经国家批准开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原邮政储蓄机构的基础上改革建立的。邮政储蓄机构又称邮政储蓄或邮政储汇机构,它是指经国家批准,由邮电部门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资源,设置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办理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目的是为方便群众,聚集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该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商业银行。自1979年首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以来,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可分为四类:一是外资独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全部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二是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部分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截至2015年年底,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1家银行在我国设立209家代表处;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我国设立3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245家分行)、2家合资银行(下设7家分行,1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银行在我国设立94家分行。外资银行在我国27个省(区、市)50个城市设立机构网点,较2003年年初增加30个城市。同时,35家外资法人银行、4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5家外资法人银行、2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满5周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保护期结束后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承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实现国民待遇做出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2月,国务院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外资银行实施进一步开放措施,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人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7)民营银行。为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2014年三季度,5家民营银行获准筹建,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2014年12月12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获准开业;2015年1月28日,上海华瑞银行获准开业。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以配合、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为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规定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在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任务和经营条件,都在迅速发生变化。因此,我国以国家开发银行先行试点,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即要逐步改革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方式,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由财政给予必要的贴息等风险补偿,各家银行都要按照竞争原则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管理提高竞争能力。

  (1)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5年年末,在国内设有22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巴黎分行、东南非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00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亿元人民币。有余额的“一带一路”项目1000多个,分布于49个沿线国家,涵盖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等。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两千多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变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同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

  (3)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199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转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开发银行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目标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同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白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证券公司的前期发展大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1999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即它只能充当证券交易的中介,不得从事证券的承销和白营买卖业务。

  (2)证券交易所。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必然带来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和资金流动,为确保过户准确和资金及时PG电子、足额到账,证券交易所一般都附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负责清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是: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相应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即目前两市均实行“T+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有41家。1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恢复,保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验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潮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六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我国还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外资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国保险业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经济体制长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影响,积累了大量不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中,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不良资产。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处置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现在面临开拓新业务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开拓证券、信托、租赁等各种业务,努力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新型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c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经营绩效优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原有体制不变。在此框架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信用合作社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信用联社,统一管理辖区内信用社,并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近年来,为了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给予了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公司。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关于信托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六章)

  (4)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蓬勃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5年年末,财务公司机构数量达199家,分布于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新疆、宁夏、除外),涵盖了能源电力、航天航空、石油化工、钢铁冶金、机械制造、汽车、电子电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各个重要领域的20多个行业。

  (5)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关于租赁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六章)

  (6)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8月18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现已成长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对推动汽车消费升级、支持汽车产业发展、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着积极作用。

  (7)小额公司。小额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

  2008年以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小额公司试点事项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小额公司试点与发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小额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公司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能跨业经营。

  小额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对象。小额公司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8)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和鼓励消费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推动普惠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各国政府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调控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

  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由原解放区的三大分银行,即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c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汇等商业银行经营性业务。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98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严格讲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相应产生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与违规经营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保持金融稳定。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肩负起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任务,并多次实施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

  2003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给中国银监会,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发展。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单位。它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c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抄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丁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准设立中国保监会。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c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当时和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1982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分离,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愈益重要,随后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

  (1)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2)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3)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定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金融行业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设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相互监督等方式,实现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以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各家会员企业按照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要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业务品种,完善金融服务。我国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等,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结成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证券营业机构地方性社团等。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接受巾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6)中国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3日,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宗旨是:自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

  (7)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8)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也是证券行监自律性组织的一种,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作为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成立于1990年,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两家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9)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于1994年8月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接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活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机关委托,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发挥财务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务我国经济建设。

  (10)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宗旨: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成立,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丁信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我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后第一个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为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从业机构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

  协会单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还包括一些承担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职能的机构,基本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

  (12)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于2014年1月10日在北京成立。该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的组织和人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目前该行业唯一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商务部。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兴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规模扩大,服务领域日益广泛,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在服务中小企业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政策咨询,建立信用体系,调解融资租赁业务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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