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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 2023-12-24 次浏览

  PG电子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书名: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针对实务难题,精选经典案件,结合法律科技、大数据信息,配合可视化图表,打造权威裁判规则,为使用者提供类案裁判全景、直接参考优秀类案,迅速获得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PG电子,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犯罪两大类型:前者涵盖了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洗钱罪等30个具体罪名,后者涵盖了集资罪、罪、信用卡罪、保险罪等8个具体罪名。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非法集资、信用卡和等罪名,围绕20条裁判规则PG电子,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犯罪两大类型:前者涵盖了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洗钱罪等30个具体罪名,后者涵盖了集资罪、罪、信用卡罪、保险罪等8个具体罪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凸显,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非法集资、信用卡和等罪名,围绕20条裁判规则,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蓉、姜堰区人民法院法官薛艳、高娜负责规则第13、17条的撰写;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生李振民参与了本书例案的筛选工作。全书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统稿。

  行为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子公司、分公司,违法犯罪所得主要归个人所有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网络借贷平台偏离信息中介属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针对特定对象或者少数人的“民间借贷”“私募基金”行为,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涉案数额较大,也不以犯罪论处

  行为人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经公开宣传后,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的,其亲友投入的资金应一并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下层的员工,不清楚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决策及资金来源、性质及用途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才能认定为集资犯罪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PG电子,不能仅以行为人使用方法进行集资或者较大数额的集资款未能返还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以开展经营活动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未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导致数额较大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和集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促销费、广告费、中介费、回扣等犯罪成本,不能从集资犯罪数额中扣除

  持卡人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经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主客观要件,才能成立信用卡犯罪中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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